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742號聲請人 尤賢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美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各紙本票之提示日,並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應增列提示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又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有記載到期日者,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