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 蔡天亮 被告 蔡天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分割之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應有部分計算之,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4,91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34.9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8,0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1,214,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補正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姓名等資料勿遮掩)、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有無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暨其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資料與照片)、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與舉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