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林宜蓁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青青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玄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91萬元;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係被告丁青青、 吳糧全 應返還原告45萬1,539元、2萬4,565元之不當得利;第四項則為被告丁青青、吳糧全應連帶返還借款5萬8,92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44萬5,02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55元,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給付積欠工資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8,909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15355×2/3=8909,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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