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選派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益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具狀補正如說明二所示事項,其中任一項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同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而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係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並補正如說明二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應補正事項:㈠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法人登記證書。
㈡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捐助章程,並陳明章程有否指定清算人之
規定?第五屆董事會有無決議選任清算人?並提出第五屆董事會第1至6次之歷次會議紀錄。
㈢陳報說明欲選派何人為清算人,並提出其年籍資料、專業適格資格。
㈣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或賸餘財產清冊及其
事證,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陳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
㈤又本院如審酌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需委任專業人士(律
師、會計師等)為之,依法應給付報酬,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若聲請人拒絕預納報酬,法院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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