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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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46號原告 吳庭芸 (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被告成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維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沛元法官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