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振松選任辯護人林宗穎律師被告陳振斌選任辯護人 羅顥程 律師
林司涵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振松、陳振斌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狄建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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