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28號聲請人 邢舜 相對人蘇章和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二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