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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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395號上訴人即原告柯主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羽宏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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