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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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122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原名 林沂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4
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