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意欣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
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補正下列事項,第1項部分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第1項部分為新台幣52,910元,
應繳納第2審裁判費1,500元、第二項部分屬非財產訴訟,
應徵第2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6,000元,上訴人應依限繳納。
二、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而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