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勞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嘟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
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九
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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