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4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古月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國憶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出租人為 許毓芳 而非聲請人,請釋明對相對人劉國憶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3年5月13日」?)。
三、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利息未約定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5%)。
四、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國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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