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533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6,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聲明、事實及理由、証物)及繕本
   ,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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