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26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原告對被告乙○○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
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內容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0元」之
記載,應更正為「20,8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