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078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景賜 即大正企業
銀行及甲○○發支付命令(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203號)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403元,應
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