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90號抗告人乙○○
甲○○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6月29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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