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56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廖見賢 債務人 吳博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博祥與債權人簽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6月21日起至102年
8月21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如借據所示,債務人同意依本借據之約定,負清償責任。詎料相對人自102年5月15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43,408元整,及自102年
6月16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等未為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依借據第十一條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份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約自應清償前揭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