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 郭阿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茛盛 等4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二、被告曾茛盛、 謝添貴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富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青令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尤俊霖梁育英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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