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原聲請書附表編號9所載犯罪日期欄誤載「96年12月24日」,爰更正為「96年12月24日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7日│96年12月11日│96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第3235號、97年度毒偵│第3235號、97年度毒偵字│第3235號、97年度毒│││字第9、52號│第9、52號│偵第9、52號││││││├─┬────┼──────────┼───────────┼─────────┤│最│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51號│97年度訴字第51號│97年度訴字第51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5日│97年3月5日│97年3月5日│├─┼────┼──────────┼───────────┼─────────┤│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51號│97年度訴字第51號│97年度訴字第51號││決├────┼──────────┼───────────┼─────────┤││確定日期│97年4月7日│97年4月7日│97年4月7日│├─┴────┼──────────┴───────────┴─────────┤│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7日│96年12月11日│96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第3235號、97年度毒偵│第3235號、97年度毒偵字│第3235號、97年度毒│││字第9、52號│第9、52號│偵第9、52號││││││├─┬────┼──────────┼───────────┼─────────┤│最│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51號│97年度訴字第51號│97年度訴字第51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5日│97年3月5日│97年3月5日│├─┼────┼──────────┼───────────┼─────────┤│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51號│97年度訴字第51號│97年度訴字第51號││決├────┼──────────┼───────────┼─────────┤││確定日期│97年4月7日│97年4月7日│97年4月7日│├─┴────┼──────────┴───────────┴─────────┤│備註││└──────┴────────────────────────────────┘┌──────┬──────────┬───────────┬─────────┐│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月21日│97年1月21日│96年12月24日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士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第335、472號│335、472號│第3462、3463、3464│││││號││││││├─┬────┼──────────┼───────────┼─────────┤│最│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353號│97年度訴字第353號│97年度訴字第1867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23日│97年4月23日│97年7月21日│├─┼────┼──────────┼───────────┼─────────┤│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板橋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353號│97年度訴字第353號│97年度訴字第1867號││決├────┼──────────┼───────────┼─────────┤││確定日期│97年5月19日│97年5月19日│97年9月1日│├─┴────┼──────────┴───────────┴─────────┤│備註││└──────┴────────────────────────────────┘┌──────┬──────────┬──────────┬──────────┐│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月31日│96年12月23日│97年1月31日│├──────┼──────────┼──────────┼──────────┤│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第│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第│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第││機關年度案號│3462、3463、3464號│3462、3463、3464號│3462、3463、3464號│├─┬────┼──────────┼──────────┼──────────┤│最│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867號│97年度訴字第1867號│97年度訴字第1867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21日│97年7月21日│97年7月21日│├─┼────┼──────────┼──────────┼──────────┤│確│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867號│97年度訴字第1867號│97年度訴字第1867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1日│97年9月1日│97年9月1日│├─┴────┼──────────┴──────────┴──────────┤│備註││└──────┴────────────────────────────────┘┌──────┬──────────┬──────────┬──────────┐│編號│1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97年度毒偵第││││機關年度案號│1934、2172、2178、│││││2673、2946號│││├─┬────┼──────────┼──────────┼──────────┤│最│法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06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3月2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3995號││││決├────┼──────────┼──────────┼──────────┤││確定日期│99年6月24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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