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284號原告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複代理人 張婷 被告 涂維騰 即 涂浚騰 兼訴訟代理人 涂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贈與債權行為」之記載,應更正為「買賣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8日所為102年度苗簡字第284號之民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有如本判決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