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8年上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容正法官陳坤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周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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