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阮紅絨
訴訟代理人 沈進龍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訴訟代理人 洪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3日上午10時25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阮紅絨本人應親
自到庭)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