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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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阮紅絨
訴訟代理人  沈進龍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訴訟代理人  洪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3日上午10時25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阮紅絨本人應親
自到庭)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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