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064號
上 訴 人  施綉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進鏞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453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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