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2年度東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一隆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旺碁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且為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程序
所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2年12月18日送達原
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
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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