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109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林鯤進
被 告 佘佳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109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1月14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淑雅
法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