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三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肆仟零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柒
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