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三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肆仟零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柒
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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