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0年度岡簡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一О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
         蘇新竹 律師
  被   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陸萬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金額及到期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
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丙○○所簽發,經由被告甲○○背書交付之如附表所示到
期日、均免除做成拒絕證書、面額均為新台幣三萬元之本票共三十二紙,詎屆期
被告二人均不付款,且履經催討均無效,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如附表所示本票共三十二紙為證,被
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既未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