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小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五一七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琍珍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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