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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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五五四號
  原   告 甲○○○信用卡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七
   百九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七百五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安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歷審裁判

  • 鳳山簡易庭 90 年度 鳳小 字第 554 號裁定(90.08.0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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