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99號上訴人乙○○
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