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清算及保全處分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後,經本院依職權訂於民國97年11月25日通知債務人到院訊問清算相關事項,並補正前與銀行的協議書,該通知書已於97年10月29日寄存於債務人所在地的警所,此有送達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足認債務人確有違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第1項報告義務之情事。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又本件聲請既經駁回,其保全處分之聲請,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法官吳幸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潘淑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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