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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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安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安昌於民國92年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萬元,約定自92年8月18日起至94年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3月13日止,累計141,023正未給付,其中61,245元為本金;79,69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1,245元│103年3月14日起至│14.25%│無│無││││清償日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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