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4號原告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之母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被告 洪廷諺 被告 洪東河 被告 鐘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定103年7月18日上午11時宣判期日取消。
原告訴訟代理人應就被告於103年7月11日向本院具狀表明願與原告和解之部分,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表示意見或提出和解之方案(繕本逕寄對造)。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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