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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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479號聲請人 周文景 兼法定代理人 周煇凱 法定代理人 林美月 聲請人 李承澤 兼法定代理人 周莞蓉 法定代理人 李金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周文景、 周承澤 為被繼承人周祐裕之姪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03月2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等文件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次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姪子,而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03月20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惟聲請人依上開規定非屬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而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無繼承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依家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