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仁 被告千煜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吟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27,10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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