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93號原告 張中一
張中玲 張中芳 徐猶爻 章力學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㈠起訴之聲明(依原告起訴狀之意旨,應為: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二、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併應檢附原處分書或地價稅繳款書、復查決定書各一份。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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