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9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玉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0年度偵字第三0九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玉雄被訴竊盜部分之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玉雄因竊取直系血親財物之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依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A1、A2以及渠等祖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被告蔡玉雄被訴親屬間竊盜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