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卷內代號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選任辯護人 朱浩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52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陳彥志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