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0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少奇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少奇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苗栗縣○○鎮○○里○○鄰○○路○○○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少奇希望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少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4年2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於審理時業已坦承全部犯行,且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定於104年2月17日宣判,再衡酌比例原則、被告資力及其逃亡可能性,認被告如能提出新臺幣20,000元保證金後,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應可擔保日後之執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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