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1、2、3、4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36號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詐欺││││││├────────┼──────────┼──────────┼──────────┤││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宣告刑│減為徒刑8月│減為徒刑4月又15日│減為徒刑2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3日│95年12月3日│95年1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6年度毒偵│苗栗地檢9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49號│字第149號│字第11953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9號│96年度訴字第149號│96年簡字648號││實││││96年聲減6736號││審├──────┼──────────┼──────────┼──────────┤││判決日期│96.05.04│96.05.04│96.07.02││││協商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96年度訴字第149號│96年度訴字第149號│││決│案號│││96年度簡字648號││││││96年聲減6736號││├──────┼──────────┼──────────┼──────────┤││判決確定日期│96.05.04│96.05.04│96.07.30│├─┴──────┼──────────┼──────────┼──────────┤││苗栗地檢96年執字第│苗栗地檢96年執字│臺中地檢96年度││備註│1521號A中檢96執助│第1521號B中檢96執│執字第10846號│││1462號│助1462號││└────────┴──────────┴──────────┴──────────┘
96執減更7594號【第1-3罪經減刑及定刑1年2月96.10.26~97.12.25】三罪經臺中地院96年聲減字第6736號裁定【無羈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註│├───────────┼────────────┤:││罪名│槍彈管制條例│二一│││寄藏槍械│、、│├───────────┼────────────┤謝受││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國刑│││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0元│祥人│├───────────┼────────────┤賭謝││犯罪日期│88年1月間寄藏持有│博國│││95年12月10日查獲│罪祥│├───────────┼────────────┤另現││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以於││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5329號及6066│九臺│││號│十灣│├─┬─────────┼────────────┤六臺││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中││││臺中分院│罰監││後├─────────┼────────────┤執獄││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141號│字執││實├─────────┼────────────┤第行││審│判決日期│96.10.30│二中│├─┼─────────┼────────────┤一︿││確│法院│最高法院│七殺││定├─────────┼────────────┤號人││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239號│執未││決├─────────┼────────────┤行遂│││判決確定日期│97.01.17│易部│││││服分│├─┴─────────┼────────────┤勞已│││苗栗地檢│役判││備註│97年度執字第291號│五決││││日無││││︽罪││││挪確││││後定││││︾﹀│└───────────┴────────────┴───────────┘
【97.12.31~104.02.13+易勞66日104.02.14~104.04.20】
【羈押折抵320日95.12.10~9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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