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肅清煙毒條例等四罪,分別係於民國82年10月23日、82年10月23日、83年1月31日、85年5月14日判決確定,均係在刑法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確定,依上開說明,關於定其應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為之,並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
二、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90年4月13日假釋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編號1、2、3「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犯罪日期│81年間起至82年5月31日│81年1月間至82年6月1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1年度偵字第11001號│臺中地檢81年度偵字第11001號││年度案號│、82年度偵字第10355號│、82年度偵字第1035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82年度訴緝字第629號│82年度訴緝字第629號││實├─────────┼──────────────┼──────────────┤│審│判決日期│82年9月10日│82年9月1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82年度訴緝字第629號│82年度訴緝字第6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年10月23日│82年10月23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備註│臺中地檢85年度執更字第2077號│臺中地檢85年度執更字第2077號│││││└───────────┴──────────────┴──────────────┘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5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5月│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1年10月間某日起至81年11月│82年4月間某日起至82年6月1日││年月日│間某日止│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18428號│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10355號││年度案號││、1350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2年度訴字第4503號│85年度上訴字第29號││實├─────────┼──────────────┼──────────────┤│審│判決日期│82年12月22日│85年5月1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2年度訴字第4503號│85年度上訴字第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年1月31日│85年5月14日│├─┴─────────┼──────────────┼──────────────┤│所犯法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11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第7款,不予減刑│││││├───────────┼──────────────┼──────────────┤│備註│臺中地檢85年度執更字第2077號│臺中地檢85年度執更字第2077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