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門興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民國97年11月13日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185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供新臺幣17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575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聲字第579號民事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且於民國97年11月13日,以臺中法院郵局第3563號存證信函,定二十日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經向相對人設於○○○區○○○路○○○號16樓之1之公司所在地址送達該催告信函,惟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撤銷假扣押裁定影本、存證信函及遭退回之信封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