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療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予強制治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療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華斌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強制治療(101年度執聲字第2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華斌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華斌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與另犯之竊盜罪定應執行刑5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執行期中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安排身心治療課程後,經治療評估會議決議不通過治療,認有高度再犯危險,認受刑人有接受強制治療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對受刑人予以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犯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
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葉華斌前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趁機性交罪,於96年12月3日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02號判處有期徒刑
3年6月確定,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112號裁定與另犯竊盜罪定應執行刑5年4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於前揭徒刑執行過程中,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評估、鑑定結果,其有高度再犯風險乙節,此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01年9月12日高監教字第1010800513號函暨所附之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MnSOST-R量表、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強制治療紀錄--團體治療、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罪收容人101年8月第134次治療評估會議紀錄等在卷可稽,是本院核閱上開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因依上開法條所示,受刑人強制治療期間應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且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爰併予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