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390號原告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8,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原告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8,783,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