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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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19號原告凱倫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珮琦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上開庭期日並請原告攜同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與被告乙○○簽立協議書之 張雅惠 小姐到庭,被告本人並應親自到庭陳述。原告並應攜帶廠房修繕費用所支出所有證明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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