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2月24日經本院裁定予以羈押,並於同日入臺灣臺中看守所執行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是本件受刑人已無逃亡之事實,乃聲請人以受刑人逃亡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核無理由,爰依法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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