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桂菊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2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