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緝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吉彥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葉吉彥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5936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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