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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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桂妹選任辯護人邱超偉律師
石繼志律師 王維毅 律師被告 黃万能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許桂妹、黃万能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478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