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仲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仲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國立東華大學法定代理人 黃文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博仲 建築師事務所即王博仲因本院99年度仲訴字第15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5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